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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司法对抗制理念及陪审团制度.

加拿大的量刑建议权专属于检察官,主要在量刑听证和辩诉交易两个阶段中行使,而这恰恰与其对抗制理念、陪审团制度、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制度以及检察官拥有起诉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官量刑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实质上的制约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加拿大的量刑建议制度在检察官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双向参照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宪法体制上而言,加拿大在建国之前本属于英联邦国家,在法律体系上继受英国法,但其量刑建议制度却与美国类似。加拿大的量刑建议权专属于检察官,主要在量刑听证和辩诉交易两个阶段中行使,而这恰恰与其对抗制理念、陪审团制度、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制度以及检察官拥有起诉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

量刑听证中的量刑建议

在加拿大,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当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经审判被确认有罪之后,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便进入到量刑听证阶段。在举行量刑听证程序之前,控辩双方会根据各自对案件的掌握情况分别向法官提交一份报告。但该报告不是量刑建议书,并不包括对有关事实的意见和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给法官提供更加全面的关于被告人的背景信息,以使法官据此作出更加准确的量刑决定。在量刑听证程序开始之后,通常先由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基本案情,并结合被告人的性格、经历、环境,包括有无前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的社会影响、认罪态度以及共犯关系等情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当然,辩护方也可以针对性地提出量刑意见和理由。不仅如此,有时控辩双方还会向法官提交一份关于确切量刑的联合报告(例如监禁时间、恢复原状的金额、罚款金额等),并在法庭上提出共同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控辩双方早在量刑之前就已经达成了某种量刑协议,这实际上就是辩诉交易制度在量刑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量刑听证程序中的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量刑没有争议,法官就会直接量刑;如果双方对量刑存在分歧,接下来就需要进行举证和辩论。这一过程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直到各方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充分辩论为止。最后,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并且会在判决中详细阐明对被告人量刑的理由。

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官在确定被告人的刑罚时必须要给出明确的理由,因此法官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都非常重视。对于联合报告,司法部长咨询委员会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联合报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辩诉交易的确定性,应当对联合报告予以足够重视。所谓足够重视,就是指在没有充足且合理的反对理由时,法官通常都会对联合报告中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而如果法官以违背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司法声誉为由,决定舍弃联合报告中的量刑建议或者考虑判处超出提议范围的刑期时,检察官就应当确保法官在宣布刑期之前给予辩护方进一步提交意见的机会。总之,向法官提出的任何量刑建议都必须服从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一般来说都会接受联合报告所建议的量刑意见。

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

加拿大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另一个重要阶段就是在辩诉交易中。受美国的影响,加拿大也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加拿大的辩诉交易主要有三种:指控交易、程序交易和量刑交易。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在量刑交易程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量刑交易必须首先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明确承认自己有罪;二是该认罪必须是被告人在其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在进行量刑交易时,检察官必须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的任何加重和减轻因素。在法庭审理前,检察官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同意在量刑听证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时作出某种让步,即要么在法定刑内择轻建议,要么不反对辩护方事先已经披露的量刑建议,以此达成量刑交易。应当注意的是,在量刑交易中不得预先承诺放弃对审判时的判决提出上诉。加拿大检察官在与辩护方进行量刑交易时需要遵循准确、公开、公平以及公共利益原则。具体而言,准确原则要求检察官需要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并将其放入案件的卷宗以备查阅;公开原则要求检察官在量刑交易中保证警方及被害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需要征询警方和被害人的意见;公平原则要求检察官在量刑交易达成以后,应当善意地遵守,除非履行协议明显不合情理;公共利益原则要求检察官在进行量刑交易时,不能影响到刑事法律的严肃和统一,也不能有损刑事法律秩序。只有在不违背以上四个原则的情况下达成的量刑交易协议,才会被承认是合法有效的。

在量刑交易中达成的协议,法官通常都会采纳,因为辩诉交易程序之所以能够顺利得以推进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检察官经与辩护方协商后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见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否则,检察官在被告人面前就会失去威信,辩诉交易程序就难以进行,辩诉交易制度也将难以为继。事实上,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极具效益的制度。它不仅大大减少了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量,还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因此,法官有理由与检察官达成默契,对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加拿大的司法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有学者统计的数据显示,大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接受有罪答辩而解决的,其中绝大多数答辩都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成功进行辩诉交易的直接结果。

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效果

从制度内容上而言,加拿大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主要体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加拿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还是经审判被确认有罪的情况下,检察官都能对其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提出时间。检察官的量刑建议针对的是已定之罪,所以检察官主要在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三是考虑因素。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还会对被告人的社会背景、健康状况和婚姻情况等法外因素加以考虑,因为这些因素往往能促成辩诉交易的达成。四是量刑建议的方式。加拿大并没有对量刑建议的方式作出具体限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通常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方式为主,而只对少数案件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对辩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情节以及量刑辩护意见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检察官要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不仅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容易使自己陷于被动。五是量刑建议的效力。加拿大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官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加拿大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由法官独立行使,因此不管是将量刑建议作为一种权力,还是定位为一种义务,都强调其对法官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并不等于对法官量刑没有影响。实际上,如果建议的刑罚适中又不会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通常就要接受或基本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在加拿大早已成为公诉制度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批评意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可能导致对司法系统的操纵,损害法律和宪法原则;二是容易使检察官和法官滥用权力;三是造成辩护律师可能倾向于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最佳利益的情况;四是极易导致罪犯在判决中得到过于宽大的处理;五是增加了错误定罪的风险。但不可否认,加拿大的量刑建议制度还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一方面,对于低度危险的非暴力犯罪,检察官通过采用审前分流措施或者建议法官采用非关押的制裁方法,大大减轻了法院和监狱的压力,减少了对司法资源和法庭设施的需求;另一方面,检察官通过与辩护方在辩诉交易中达成量刑协议,从而为各方提供了确定性因素,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就目前情况来看,加拿大司法界大多数人并不倾向于废除这一制度,而是主张对其不断进行完善,以进一步发挥其所具有的强大功能。

总之,加拿大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量刑听证和辩诉交易这两个阶段。检察官是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唯一主体,虽然这种建议对于法官量刑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实质上的制约作用是客观存在的。量刑建议不仅为法官量刑提供单方面的参照,法官最终的量刑判决也对检察官具有反参照作用。换句话说,加拿大的量刑建议制度在检察官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双向参照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促使检察官充分收集证据,全面考虑相关信息,仔细研究法律上的依据,进而审慎提出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又会促使法官谨慎对待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真考虑并积极采纳量刑建议中的合理成分。可以说,加拿大的量刑建议制度在发挥检察官在庭审中作用的同时,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又保证了法官量刑的公正性。当然,加拿大的量刑建议制度仍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当中,以便进一步适应并满足加拿大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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