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法院的组织体系
加拿大是一个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体体制,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与此相适应,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各成体系。
1、联邦法院体系。加拿大联邦法院是加拿大联邦的司法机构。它同联邦的立法、行政机构是相互平等、各自独立的。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它的司法管辖权受宪法赋予的由国家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的限制。
按照法律的规定,联邦法院除有权审判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海事或者海商案件之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之间、联邦政府与省之间的争执也有管辖权。现行的加拿大联邦法院体系实行三级制,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上诉级)和联邦法院(审判级)。另外还设有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对所有的省和地区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它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往往会被要求决定关于宪法的解释的重要问题,以及私法和公法领域可能引起争议的或者复杂的重大问题”,“联邦政府也会征询最高法院在重要法律问题上的意见”。
联邦法院和税务法院也是根据1867年宪法的同一条款而成立的。加拿大联邦法院除了依法受理涉及外国使领馆人员的案件和各省之间以及联邦政府与省之间发生的争执之外,对某些专门领域,比如著作权和海商法领域拥有管辖权。它同时也复审由联邦政府所任命的行政裁判所作出的决定,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联邦法院设立审判庭和上诉庭,也就是联邦初审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分别行使初审和上诉审的职权。加拿大还设有税务法院,对包括税收以及与税收有关的事务拥有专门的管辖权。
2、省法院体系。按照加拿大宪法的规定,各省或区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省和区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如魁北克省是法语区,属于大陆法系,有自己的民法和民诉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下简称B.C省)等其余四个省区同属英美法系,在传统上都是沿袭英国的法律。与此相适应,加拿大各省(或区)都设有独立于省(或区)政府之外的省法院。
尽管各省法院的叫法不尽相同,但大都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王座法院)和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省法院依法审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对省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省法院还包括某些专门的法庭,如青少年与家庭法庭(院)等。
省高等法院是省内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依法受理本级管辖的初审案件外,有权复审较低级别法院的案件。省高等法院明确划分为两个级别:审理级和上诉级。多数省或区的高等法院由两个独立的法院组成,其中,审判级法院被称为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受理上诉的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审判级法院审理比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有权批准离婚。上诉级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审理级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有的省高等法院只有一个,但其设有审判庭和上诉庭,分别行使初审和受理上诉案件的职能。
二、加拿大的法官制度
目前,加拿大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官法,有关法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加拿大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1、法官的任职资格。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省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加拿大公民,同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且已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只有优秀的律师,才可能被选拔为法官。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官任职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2、法官的任职程序。加拿大法官任职的程序因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体系的不同而不尽一致。联邦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代表全国5个主要行政区,其中必须有3名大法官来自魁北克省。这些大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
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省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并推荐,后由法院院长提请联邦司法部审议,然后交由联邦国会任命。省(或区)一级法院(上诉法院除外)的法官由省(或区)议会任命,任职前,也须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推荐,并经省(或区)政府司法部门审议通过。
3、法官的任期和待遇。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5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在65岁以后退休。加拿大法官的工资级别分别由国会和省议会确定,其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即使退休后,法官的生活也有可靠的保障。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任职时更能忠于职守。